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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房產 摘掉緊箍咒 金管會鬆綁 房價租金比逾35倍 |
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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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24)日發函鬆綁保險業投資不動產規定,拿掉房價租金比逾35倍須報董事會提改善計畫規定,並對最低收益率認定時程,增訂彈性機制,以減輕保險業作業負擔,並降低投資不動產壓力。
金管會在今年初修改保險業投資不動產規定,盯上保險業一些房價租金比偏高的不動產投資標的,要求房價租金比逾35倍的投資標的,須由董事會通過運用效益改善計畫。
台灣房價租金比相當高,房價租金比愈高,代表租金成長追不上房價成長的速度,房市泡沫化的可能性愈高;房價租金比偏高,也顯示租金投資報酬率相對偏低。
根據金管會內部設算,如果租金收益率以2.875%計算,房價租金比應在35倍左右。金管會增訂這項逾35倍須提改善計畫規定,用意是提醒業者注意收益率太低,資金運用效率。
不過壽險業反映,這項規定訂在金管會法規,對業者造成相當大的壓力,光是提董事會的案件就一堆,加重業者作業負擔與困擾。
經評估後,昨(24)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拿掉35倍規定,將由壽險公會自律規範自行控管。
除此,這次修正也增訂,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最低收益率是否符合標準,可有彈性認定機制。
金管會官員表示,通常不動產取得日是以登記日為準,不過,因保險業標下一筆不動產,簽訂買賣契約日,到辦理登記日,可能有一段時間,加上最近幾年金管會曾多次提高最低收益率標準,因此,增訂可讓業者個案申請核准的彈性方式。
金管會在2012年8月24日將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最低收益率標準,從1.875%提高到2.125%,2012年11月19日再提高到2.875%。
舉例來說,2012年11月19日前得標簽約的一筆不動產,但登記日是在2012年11月19日之後,在這種情況下,可專案報准適用較早較低的收益率標準。
官員說,會同意2012年11月19日前簽約的案件,可彈性個案報准,主要是2012年11月19日修改規定時,一併將二年內未符規定可展延的規定拿掉,保險業幾乎被卡死無法展延。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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