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沒有免稅優惠。財部指出,此種行為屬於債權交易,與出售取得所有權土地的情形不同,無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的待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出售已取得所有權的土地,依法獲利可免納所得稅,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載明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同時,銷售時應開立「免稅」銷項發票。
不過,企業買進土地如果是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性質即非出售土地所有權,而是債權買賣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二宗案例,甲、乙兩家公司因早期法令限制,將購買的農業用地登記於他人或公司員工名下,並在公司帳列為「其他土地」,近年因土地價格飆漲,兩家公司分別將農地整筆或整併後分割出售,且誤以為其交易屬出售土地,可以免徵營業稅,因此在銷售時開立「免稅」銷項發票,合計兩公司合計補徵營所稅2,550萬餘元,並罰鍰580萬餘元。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出資購買土地,如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等同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僅對名義登記人有返還土地登記的請求權,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因此,當企業銷售這類土地所取得經濟上的利益,屬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