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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無成本證明有解 可依成交價5%列報若有交易損失同樣享有售屋抵稅權
2015-09-21

  出售房屋缺乏取得及改良費用等證明,明(2016)年起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者,可改按成交價5%認定費用,若因此出現交易損失,財政部同意比照納入售屋抵稅權範圍,往後三年內再售屋,亦可減除售屋所得降稅。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將在明年1月1日實施,新制除房屋及土地利得要合一計算所得外,用以計算利得的課徵稅基均採「實價」,即售屋獲利是以實際售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移轉所支付的費用後,再以餘額課稅。
  
  不過,如果售屋納稅人只有售價,提不出成本及相關費用證明,計算所得時,成本部分將由國稅局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若查無成本,則改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核定;費用部分,亦不會以零計算,依據財政部規定,國稅局將直接以其成交價的5%做為可列報的費用金額。
  
  例如,售價1,000萬元的房產,未提示費用證明者,稅捐機關核定可列報的費用總額就是50萬元(1,000萬元x5%)。
  
  財政部同時規定,未提示成本、費用等證明者,即使是經由估計方式核列成本與費用金額,計算出的售屋所得如為負值(即出現虧損)時,虧損金額與一般自行提示出售成本及費用者的交易損失享有同等抵稅權利,這筆損失亦可自出售房產交易日算起三年內,與其他售屋利得扣除減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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