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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賣房避奢侈稅 處罰變輕 昨起生效 財部對兩種違章型態手下留情 |
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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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賣房避奢侈稅,處罰變輕了。財部放寬包括:特殊原因不得不借名買賣房產,以及已申報贈與的不動產,出售獲利回流贈與人等兩種違章型態,將其漏稅處罰雙雙下降。這項從寬措施昨起生效,凡是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較輕的裁罰規定。
財政部(24)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違章漏稅案件,按其犯意採取輕重不同的懲處措施。其中,因私人債務問題等不得不借名買賣房產的案件,漏稅裁罰倍數已獲調降。獲准減罰的兩種借名買賣房產情形分別是:
一、利用他人名義者,如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再無其他房屋,同時其違章行為是首次查獲時,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裁罰處分核定前若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者,罰鍰再降為0.5倍。
二、以贈與方式,利用受贈人名義銷售不動產,在稅捐機關查獲前已申報贈與稅,且亦為首次查獲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罰鍰。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補稅者,則僅處一倍的罰鍰。 依據奢侈稅條例原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者,一律要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但稅捐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訂定適宜的裁罰倍數,在未修正前,這類案件一般是按2.5倍裁罰。
財政部指出,鑑於會將自己的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並買賣,多數是因私人債權債務或逃避強制執行等理由,未必故意要逃漏奢侈稅;另外,以贈與方式藉受贈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者,如有申報贈與稅,除已負擔贈與稅外,申報資料已可供稽徵機關掌握作為後續查核之用,即使有逃漏奢侈稅事實,仍有減罰空間。
因此,財政部參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意旨修正裁罰參考表,增訂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違章情節較輕者的裁罰倍數為1.5倍至二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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