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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四費用 可列成本扣除 持有期間土地改良及重劃費、工程受益費、捐贈公設地公告現
2015-08-18

   不少民眾好奇:賣地時有哪些費用可列為成本費用?可自土地增值稅漲價總額中扣除省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釋疑,持有土地期間支出的土地改良費用、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以及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的公告現值等四種費用,都可於申報土增稅時列報扣除。
  
   稅務局解釋,出售土地時必須要繳納土增稅,而土增稅的主要計算方式,是以售出時的「土地移轉現值」減掉當初取得時的「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移轉現值可以是實際交易價格,或公告土地現值),再減掉費用,得到「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乘以適用稅率課徵。
  
   民眾好奇,賣房時有契稅、印花稅、規費及仲介費等必要成本,及賣房時的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費用,可做為費用,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扣除,那在土增稅部分呢,到底有哪些費用可扣除。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移轉時,可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的費用主要有四種,一是為使土地增值而進行改良的費用,例如整地、水土保持、鋪築道路等工程費用。二是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政府常會新增或改良舊有的公共設施,如拓寬道路、增高堤防、興建橋梁,並向周遭一定居住範圍的民眾徵收「工程受益費」,這部分費用也在可減除之範圍內。
  
   第三類是土地重劃費用,一般來說,重劃時,區內一定會規劃興建足夠的新道路、溝渠、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工程費用則由重劃區內民眾平均負擔,這部分支出也可扣除。最終,若遇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該筆公共設施用地的公告現值總額,也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例如民眾甲在2001年取得A土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2015年賣出時,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以差額2,000萬元再做物價調整,便可計算出土地漲價總數額。若有上述四種費用,只要提出證明,便可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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