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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災損 可減免九項稅捐 個人或企業損失低於15萬、500萬元者 |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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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迪勒颱風重創全台,受災企業或個人可擁有所得稅等共九種稅捐的災害損失減免權利。以所得稅為例,財政部指出,個人或企業受損財物金額在15萬元或500萬元以內,只需拍照存證、填具申請書或取具村里長證明,明(2016)年5月即可核實按災損金額申報減稅。
財政部同時表示,蘇迪勒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等,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依據現行稅法規定,包括颱風等天災造成納稅人的財物損害,准予減免的稅捐包括: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由於各稅的災損減徵與申請方式未盡相同,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人順利申請減免稅捐,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人申辦減免手續。
財政部舉例,因為蘇迪勒颱風導致發生住家漏水、窗戶損壞等情形,應先拍照存證,並在颱風日(8月8日)次日起的30天內,填寫災損申請報備函給管轄國稅局,個人災損金額在15萬元以下,可憑村里長證明列報104年度綜所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災損金額未達500萬元,稅捐機關將按其填具的災損申請書表,進行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堪驗。
若損失金額巨大,財政部指出,申請災害損失減稅即需提示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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