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購地後,若未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就再行出售,除了出售所得無法免所得稅,應申報繳納綜所稅,還得因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再遭地方稅捐機關,就土地移轉現值2%處以罰鍰,導致「稅上加稅」。
一般來說,民眾購買土地,在與賣方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後,依規定還得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到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才算完成產權移轉。但有些民眾為省卻麻煩或為規避稅負,購入土地後,會直接再將土地轉售給第三人,直接省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到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的程序。
南區國稅局表示,但如此安排,恐導致稅上加稅,得不償失。首先,在所得稅部分,雖然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可免稅,但在此種交易型態中,土地尚未過戶,因此交易的標的屬「土地登記請求權利」,權利交易所得依規定並未免稅,必須併入綜所稅報繳。
如此一來,不僅稅負大增,若又漏報該筆權利交易所得,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得遭處最高一倍以下罰鍰。
除此之外,地方稅捐機關對於此種交易型態也會查。個人轉售未過戶土地,在買入土地這個環節,通常也不會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進而產生漏報行為,一旦被查到,依土地移轉現值(通常為公告現值)處2%罰鍰。
舉例來說,乙向甲以1,500萬元購買土地,雙方雖訂有土地買賣契約,但沒有去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也沒辦移轉登記,幾天後,又將土地以1,700萬元賣給丙。事後遭查獲,其交易所得200萬元,被國稅局改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綜所稅,除須補稅近40萬元,還遭處20多萬罰鍰。
此外,乙也遭地方稅捐機關查獲,有轉賣未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情事,因此依該土地公告現值的2%處以罰鍰。為了貪便宜而轉賣,但卻導致稅上加稅,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土地時應特別注意,若因想省稅,而使用以此種購入未辦妥權益移轉登記又出售的方式,最終可能導致稅負比直接買賣的更重,甚至導致罰鍰,不得不慎。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