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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繼承自益信託地 不再重稅 土地稅法修正明生效
2015-07-02

   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時,不會再受到重稅待遇。總統1日公布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3日起生效。財政部指出,新法施行後,目前未確定課稅案件均可受到新法保障,免再負擔不合理稅負。

  財政部表示,新法准許所有權人將土地交付信託,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後,一旦在信託期間死亡,由繼承人將信託土地再次移轉時,其原地價應以繼承發生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當期的公告現值。

  財政部舉例,按照現制,甲在2009年取得A土地,原地價為1,000萬元,甲2012年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3,000萬元,由繼承人乙繼承並在2015年出售,出售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是4,000萬元。

  假設,甲未將A土地採取自益信託,屬於一般繼承案件,繼承人乙再次移轉A土地時,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即為甲死亡當期的公告現值3,000萬元,用以計算土增稅的課稅稅基即是1,000萬元(4,000萬元-3,000萬元)。

  但是,如果甲在生前將A土地交付自益信託,並在信託期間死亡,繼承人乙取得且再出售A土地時,其原地價即會回到甲2009年取得A土地當期的公告現值1,000萬元。同樣以售價4,000萬元為例,其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就會拉升至3,000萬元(4,000萬元-1,000萬元),土增稅也會激增。

  新法拉平信託土地與一般繼承土地間,有關原地價的認定基礎,信託土地不會再受到稅負懲罰。財政部強調,新法對繼承自益信託土地者有利,目前相關的未確定課稅案件,包括等待核課與正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明日起可改按有利規定課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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