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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囤房稅 市府求解套 |
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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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開徵「囤房稅」,意外波及地上權住宅住戶,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指出,2008年至2013年9月底間標脫的地上權住宅,因不可「分戶移轉」(所有權移轉),須登記在建設公司名下,不符「自住自用」標準,意外造成住戶須繳納最高3.6%房屋稅率。
據了解,北市府已行文財政部,要求放寬自住認定標準,為地上權住戶解套。財政部回應,會檢討是否修改自住房屋定義。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許祺昌解釋,2008年至2013年9月30日標脫的地上權自用住宅案,因當時規定不可分戶移轉,房屋必須登記在建商公司名下,從稽徵機關角度來看,因建商同時擁有多屋,須課以最高3.6%房屋稅,實務上卻是由住戶負擔。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對此表示,會發現問題是因有地上權住宅住戶反映,只有使用權、沒有房屋產權,還得繳這麼高的房屋稅,相比周遭自住房屋1.2%的稅率,非常不合理。據了解,包括「京站」及華固「新天地」地上權案都受到衝擊。
據了解,北市府已行文財政部,要求財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以「使用者」(住戶)實際使用狀況認定居住狀態,只要可證明確實為自住,即可適用自住稅率1.2%。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回應,已收到北市的公文,目前正在研擬中。依目前住家用房屋自住認定標準規定,本人及配偶在全國各縣市持有房屋戶數合計在三戶內,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時,即可被歸類為課稅級別最輕的「住家用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稅。但地上權住宅情形較為特別,雖為自住,但產權登記在建商公司,不符「自住自用」的認定標準。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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