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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抵稅空窗期 推補救措施 |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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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都市更新計畫,可享投資抵減優惠。財政部指出,為銜接內政部去(2014)年廢止依行政命令申請抵稅的函令,導致出現減稅空窗期,去年4月7日後完工的都更計畫,今(2015)年4月17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者,仍享有減稅優惠。
這項都更計畫抵稅補救措施,財政部已在「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法」中加以明訂,並且發布施行。
財政部表示,為吸引民間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建設,「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得按其投資總額20%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申請抵減。
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依規定要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訂定。財政部說,都更事業除依據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減稅,內政部依其職權亦曾在2009年以函釋就都更事業各項都更實施方式、計畫完成日等相關規定,訂定認定原則。
但因外界質疑,攸關都更事業減稅利益的規定,不宜在行政命令中訂定,內政部因此在去年4月以部函廢止相關規定。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都更事業申請投資抵減優惠的權益失去保障,原先內政部就都更事業申請投抵的相關認定原則,均已重新納入投抵辦法之中,並再增訂空窗期間補救規定,以解決部分已完工的都更計畫,無法申請減稅的可能困境。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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