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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新違建 強制拆除要收費 |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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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多年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25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未來新竹市內民國95年以後興建的新違建,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拆除費將由建物所有人負擔。
全案將送內政部備案,核准即公布施行。市長林智堅強調,法案最大精神是建立社會正義及公正、公平原則,同時遏止違建,讓民眾更守法,維護社會安全。
這項法案中訂出「日出條款」,新違建認定以95年1月1日以後的「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為限,且經違建辦法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拆除費由建物所有人負擔。
這項法案歷兩任市長,送議會審議,因條例不夠周延,一讀通過被退回;近因多起違建大火,竹市光華二街姊妹雙亡大違建火災更激發民怨,促成法案通過。
竹市違建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全文計6條,明訂適用規定、新違建定義及拆除費用等,包括議員鄭成光、張祖琰、蕭志潔、謝希誠、陳治雄、鍾淑英、李國璋等人都發言,有人詢問違建認定標準、有人希望立馬執行,「有民代關說,就公布出來」。
多數議員關注竹科三期金山街大違建區問題,擔心部分違建是在95年以前蓋的,成「漏網之魚」,全民負擔不公義;議員認為,竹科三期金山街一帶大違建區,不少是「老背少」違建,躲過日出條款大網,相當危險。
議長謝文進亦認為不妥,各黨團再協商、溝通後決定,在第三條的說明中,增加6個字,讓條例更周延,近午時分,順利敲槌通過三讀。
議員曾資程、李妍慧說,增加的說明文強調,新違建用途屬於內政部頒訂加強建物公安及取締執行要點的項目,或「新、舊違章建築」供出租住宿使用、且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在二層以上」,拆除費用由建物所有人負擔。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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