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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鬆綁 11項交易免課
2015-02-06

   避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誤傷無辜的豁免條款大幅擴大,財政部5日宣布,出售二親等贈與的不動產、夫妻婚前各自購入的不動產,以及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11種交易行為,不再課徵奢侈稅。
  
   配合立法院修正通過奢侈稅條例,將「確屬非短期投機」出售的不動產,排除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外,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將確認無炒房意圖的不動產出售行為加以歸納,多達11種交易樣態,被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外。
  
   凡可歸入這11種類型的交易案件,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在今年1月9日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時,未核課案件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即符合免徵資格並免予課稅。
  
   財政部所發布的豁免課稅案例中包括,夫妻在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婚後決定出售時,如屬自用不動產,出售時即不課徵奢侈稅,以避免形成婚姻懲罰。
  
   此外,出售二親等(如兄弟姐妹等)以內的親屬所贈與的不動產,只要贈與人在贈與前,已經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達二年以上,受贈人即使一獲贈即出售,也不再課徵奢侈稅。
  
   都會區往往因停車空間不足,購屋時併同或事後購買停車位後,因故與他人交換停車位時,財政部同意,若日後連同房產一併出售時,停車位因交換導致持有期間未達二年,只要其所出售的不動產持有期已逾二年,併同出售的停車位亦免徵奢侈稅。
  
   但財政部指出,單獨交換停車位,或併同出售的不動產持有期間未達二年,因交換取得的停車位不在免稅之列;且因交換取得的停車位,只限為與不動產同一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否則亦應課稅。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交易型態種類非常多元,豁免條款臚列適用的11種案例樣態,都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案例,並非全部案件,未來若仍有非屬炒房卻不在豁免案例中的交易行為,納稅人仍可申請解釋,以確保課稅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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