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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自用宅 房貸利息可列抵 北區國稅局:同年度同時持有二戶
2015-01-27

   因為換屋,同一年度出現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且均有貸款利息支出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要件,貸款利息可同時列報抵稅。
  
   換句話說,換屋時,同一年度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不受一戶限制,但抵稅月份不得重疊,上限仍為30萬元。
  
   國稅局舉例,甲在2013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配偶乙另再購自用住宅,並支付利息計15萬元。
  
   國稅局說,二筆借款利息雖然是用來繳納甲、乙各自不同的二棟房屋,因支付利息所屬期間並不相同,等於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因此並不違反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規定,甲當年度共可申報自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條件。
  
   申報扣減綜合所得稅時,納稅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萬元為上限。
  
   但是財政部提醒,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時,若全戶同時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後,餘額才能列報減稅。
  
   舉例來說,A申報102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同時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A在102年度可扣除的利息支出,應先以購屋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減除適用儲扣額的10萬元後,餘額8萬元即是其可申報扣除借款利息支出額度。
  
   國稅局提醒,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保留並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若無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人自己簽章補填。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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