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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拖延避奢侈稅 照罰 買賣雙方先解除交易 |
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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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一案例,買賣雙方原來交易幾近完成,但聽從地政士建議,先解除交易,待超過奢侈稅課徵年限二年後再改與第三人立約以避稅,最終遭連補帶罰近百萬元。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呼籲,針對買賣時間二年內或交易金額龐大、有異常案件,稅局都會進行選案查核,民眾切勿輕易聽信傳言,以免逃稅不成還得賠上罰鍰。
李慶華表示,查核時經常發現民眾聽從仲介、地政士建議,刻意「規劃」交易時點、金額或找人頭戶、改以他人名義銷售,以規避奢侈稅;民眾通常比較不了解稅法,為了節稅目的,經常會聽從建議。
北區國稅局查核到的案件,買賣雙方甲和乙本已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談妥買賣標的、價金、付款方式及稅費負擔等相關事項,乙也先支付了七成交易價款,交易幾近完成,只差正式簽訂買賣契約。
但甲聽從地政士建議,若按照原先交易,甲持有房屋期間未達二年,仍在奢侈稅課徵時限內,因此安排先解除交易,且為怕稅局察覺異狀,待過了持有年限二年後改和第三人乙的兒子丙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以為可就此規避奢侈稅。
稽查人員在檢視甲與丙的買賣契約發現,該棟房屋之前已登記過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且乙為了購屋也向銀行貸款,交易動作幾已完成,最終因雙方有爭議而解除交易,但日後賣屋對象卻是乙的兒子丙,引發稅局注意。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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