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國家建築金獎甄選 & 台灣誠信品牌認證活動官網!   我的IP位置 :3.145.16.251       [回首頁]    
※ ※ ※ 真實公平、公正公開 ※ ※ ※ 第25屆「國家建築金獎」甄選暨113年度「台灣誠信品牌」認證活動,已全部完成 ;請點擊首頁【2024第25屆資訊】連結,參閱所有的內容,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02)2951-7387 轉分機81 – 楊娟娟經理 ※ ※ ※
贈與化整為零 節稅有道
2014-09-12

  炎炎夏日,氣溫屢創歷史新高,沒想到這樣酷暑的氣候,也可以成為國稅局對欠稅大戶催繳稅款的秘密武器!近日一則新聞指出,楊梅市83歲黃姓老翁,欠稅2,000多萬元拒繳遭管收,被關了三天就受不了酷熱的天氣,要求家人盡快籌錢。

  拘提管收後 稅金照樣要繳

  該名黃姓老翁賣出土地獲利1億餘元,將部分金額贈與子女,被國稅局查獲核課贈與稅,連補帶罰高達2,100餘萬元,因拒繳而遭拘提,拘提後不但不肯辦理分期繳納,也不協商繳款方案,法院因此裁准管收。

  這類因欠繳高額贈與稅及罰鍰而遭管收的案件,時有所聞,除一般民眾較為熟知的黃姓、孫姓名人,去年間亦有一位鄭姓漁貨商欠繳贈與稅2,400萬元,但卻由戶頭提領出近3億元以規避執行而遭管收,被管收一日即由家人籌出2,000萬元讓行政執行署同意先行放人。

  什麼是管收?法律依據何在?

  這項令稅捐債務人聞之色變的管收制度,是以行政執行法作為規範依據,姑不論其在比例原則上該如何拿捏,它不啻是個迫使欠稅大戶乖乖吐出稅金的有效方法。

  贈與人無財產 向受贈者追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本文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上開贈與稅的稅捐債務,即行政執行法所稱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稅捐債務在完成一定的法定程序後,如納稅義務人仍然逾期不履行,國稅局可以移送隸屬法務部的各地行政執行處,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行強制執行程序;而依同法第17條,在具有管收事由及管收必要性的情況下,行政執行處可以經法院裁定核准後,對稅捐債務人拘提、管收,藉由對稅捐債務人身體自由的限制,促使其履行稅捐債務。

  而且遭拘提管收後,稅捐債務的給付義務並不會因而免除,簡單的說,稅捐債務人被關了三個月後,還是得乖乖繳錢。

  如前所述,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但因為贈與人是減少財產的一方,所以符合某些前提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但書規定可例外改向受贈人課徵,例如:

  (一)贈與人行蹤不明;(二)贈與人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贈與人已死亡,且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其中要特別說明的是所謂的「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實務上並不需要贈與人名下完全沒有任何財產,例如贈與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財產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全部贈與稅款,那麼就不足清償之部分而言,亦屬「無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可以改對受贈人課徵。

  或者是贈與人有財產但不足清償全部稅款者,逾越繳納期限仍未繳納,如有逾核課期間之虞時,為了稅捐保全的考量,國稅局也可能先行就差額部分估算,改對受贈人課徵。

  也就是說在實務上,贈與人因欠繳稅款,除將遭國稅局移送執行外,如依查調財產清單的結果,確認贈與人的財產已不足清償全部稅額時,國稅局也有可能轉過頭來,一併對受贈財產的子女們追討贈與稅。

  而在移送執行的過程中,執行處若發現欠稅人有故意隱匿財產、處分應供執行的財產或脫產等拒絕配合的情形,還可向法院聲請拘提,要求欠稅人具體說明財產流向或提出分期繳納等償還計畫,甚或向法院聲請管收,迫使欠稅人繳出稅款。

  化整為零贈與 勿操之過急

  父母將辛苦畢生的積蓄贈與子女,本屬人之常情,但在贈與行為的同時還需被國稅局扣一筆贈與稅,難免心疼。

  其實,只要事前規劃得當,善用贈與稅的計算方式及免稅額等相關規定,要減少龐大的稅捐負擔並非難事。

  依現行的法令規定,每人每年贈與的免稅額為220萬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在100萬元的範圍內也可免贈與稅。且土地、房屋是以公告現值及評定價值作為贈與、價值的認定,遠比市價要低許多。

  若是預計贈與的財產金額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逐步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稅賦,惟應注意若是贈與土地時,莫忘一併考量土地增值稅,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贈與稅為多,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