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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房地所得稅制不宜分離課稅 |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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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定年底提出房地合一課稅改革法案,但令人驚訝的是,財政部長張盛和日前表示初步定調房地合一制將採分離課稅。張部長固然有整體考量,但分離課稅將嚴重抵銷房產稅的改革成效,嚴重破壞公平原則,長期甚至無助於稅收和財政狀況的改善,建議財政部宜再深思分離課稅的嚴重後果。
據報載,財政部擬採納分離課稅,是因為房地產業者在第二場座談會上提到「買賣房地產的獲利為數年累積之所得,若與薪資等其他所得合併在同一年度,累進課徵所得稅,等於是變相懲罰」的論點。財政部「聽進去」了,故而房地合一制傾向朝「從輕課稅」設計。
探討這個問題,應先看看財政部目前的房地合一課稅是否太重了? 答案是一點都不重。因為,財政部已經確定,對於自用住宅給予減免。而剛修正通過的房屋稅條例,才將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認定標準做了最寬鬆的定義,亦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三戶以內皆視為自住。在地方政府不太可能調高實際徵收稅率,財政部估計也只能增加約5億元的房屋稅稅收,已經被批評為徒具形式的改革。可想而知,自用住宅的交易所得稅將來必然和房屋持有稅的自用住宅定義連結,等於至少有800萬戶家庭,未來出售三戶以內的交易,都適用自用住宅的減免。換言之,依照如此寬鬆的自住房屋定義,真正受到累進稅率影響的都是持有房產超過四戶以上的「投資客」,也不過30萬人而已。
除了自用住宅給予減免之外,財政部也擬對出售長期持有不動產提供減徵獎勵,以及未涉及炒作的農地農舍也給予減免,因此不但進一步排除一些投資農地農舍的投資客,且對「長期持有」的投資客,「買賣房地產數年累積之所得,給予減免」,已經設法減輕累進課徵的效果,並無變相懲罰的問題。
換言之,絕大多數的房產交易未來都給予減免優惠,已經在「輕課」的範圍。實質上,也等於對這些輕課的對象給予「分離課稅」了。真正會受到所得稅累進稅率影響的只有投資客出售「非自用」、「非農用」、「非長期持有」的房產而已。接下來要問的是,應該對這些投資客給予分離課稅嗎?答案顯然更是「不」。
因為,從水平公平的角度而言,無論是薪資所得者或投資客出售非自用房產的交易所得,只要所得相同本來就應該適用相同稅率。薪資所得最高可適用45%的稅率,房產交易所得,已經給予自用、長期的優惠,又能扣除成本費用,為何就需要再為投資客設計「分離課稅」適用較低的稅率?
從垂直公平而言,分離課稅最大的缺點就是讓高所得者享受減稅,對低所得者稅負加重。房產所得稅若採分離課稅,無疑是對於投資客大戶減稅,只會讓所得稅制更不公平。何況,我國已有太多對資產(本)所得給予分離課稅,對房市投資客分離課稅,只會讓所得稅制的不公平雪上加霜,違背改革初衷。
此外,為了消除重複課稅,土地增值稅必然可扣抵所得稅,若對投資客的房產交易所得分離課稅,長期下若地方政府調高土地的公告現值,未來極可能發生適用低稅率的房產交易所得稅,抵不過稅率較高而稅基卻差不多的土增稅扣抵,最後國庫的所得稅收恐怕不減反增,財政狀況甚至會惡化。
至於房產交易實價課稅會是否對不動產業產生負面衝擊?答案也是不會。因為真正受影響的只有少數的房產投資大戶,且會促使釋出供給,真實反應供給市況,房價自然會合理化,更有助於居住正義的實現。
因此,我們建議財政部再從房改成效、房市健全、社會公平、財政改善等等面向,審慎規劃房產交易所得稅制,底線是千萬不要分離課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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