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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加強建築物挑高挑空夾層樓層設計施工及使用管制要點 |
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制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建築物樓層高度設計、施工管理及防止竣工後搭蓋違建,確保建築物之結構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及集合住宅類。
(二)辦公室、一般事務所。(附屬於主要用途者除外)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日常用品零售及服務業」。
(四)其他經本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類似用途建築物,比照管制之。
三、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下列規定加強審查:
(一)於容積管制地區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審查外,如係採用不同樓板高度複層式構造,其樓層高度最高仍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二)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一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審查。
(三)如因構造或用途需求特殊,樓層高度必須超過前二款規定之複層式構造、挑高設計、設置夾層等建照申請案件,並應循建照預審程序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個案嚴格審核,不適用內政部所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四、樓板挑高或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起造人應檢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之專有、共用部分標示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並具結「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前項具結事項應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予以列管。
五、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之建
照工程,得視情況加強施工勘驗,如有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主要構造未依核准圖說施工者,應即予勒令停工,並俟其提出變更設計或改善計畫寣A方得准予復工。
六、依第三點第三款申請之建照工程申領使用執照時,各樓層主要構造涉及挑空或挑高部分均應由起、承、監造人拍照存証附卷,以
備列管追蹤檢查。
七、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經發現擅自加設或擴大樓地板
面積者,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嚴格取締。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亦同。
八、依第七點或經查報並認定有案之建築物室內夾層違建物,除經認定對結構及逃生避難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拆除者外,其餘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
九、建造執照起造人之銷售行為,如有涉及不實廣告或損及消費者權益等情事者,由兩造當事人依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張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內政部頒「加強建築物挑空樓層設計及施工管理執行要點」及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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