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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為避免購屋發生糾紛,消費者應如何自處?
 購屋者本身在心理及常識上應該做好以下準備,面對成屋時才能目光清明、設想周到。
  (一)購屋者必須就自己的經濟能力選購,不要因賣方說要幫忙申請貸款或其他變通方式,而輕率地訂購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房屋,否則一旦貸不到款,或發生其他事故而無法付款時,將會造成無謂的損失。
  (二)看房子時要冷靜,不要受現場賣屋人的言辭或其他因素影響,因為只有自己最明瞭自己的需要。查看房子時要留意,能在下雨天去看更好,可以確知會不會漏水。最好有一段緩衝時間,多看、多作各方面的比較,免得貿然付出定金後,又發現房子有種種缺失,或完全不合乎自己的需要。
  (三)在付出定金前,先到地政機關領取土地房屋謄本,查看所有權人、坪數、有無設定抵押或被查封等情事,然後再到工務機關查閱都市計劃圖,看看是否有被規劃成公園、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情形。
  (四)訂約要與所有權人簽定,如果所有權人未成年,一定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如由代理人待簽,則要有授權書。坪數及每坪單價要寫清楚,以便坪數不足時,可做求償之用。
  (五)要求代銷公司將坪數、單價、總價及授權範圍、代銷期間寫清楚,以免受騙,甚至惹禍上身。
  (六)訂立購買契約時,對於一般契稅、增值稅、水、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代書費等費用,最好能明確註明,以免日後造成紛爭。付款方式最好在協議書上註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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