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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什麼是定金?交付定金的注意事項為何?
定金,是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買賣契約本身即為主契約)。訂金是以主契約存為前提,固民法第二四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且須於主契約履行前,交由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始能成立,所以訂金契約為要物契約。
 一般的定金,在仲介或代銷實務上尚有大定與小定之分,其主要是以金錢數額佔價金比值而為分類,小定是較少數的金額(可能只有數百元或數千元,但可留下客戶資料以進一步聯絡),通常由仲介或代銷人員代收,並約定數日以後補足其約定的定金數額(數額較鉅,通常在價款的5% 到10% 不等),此即為大定,大定收足後才會轉交與賣方(若不足,小定即被沒收)。
 不過,不管定金額數多寡,只要是交付定金,即依法推訂契約成立,所以消費者在交付定金之前,一定要注意以下情形:
 (一)定金交付前,應談妥主要契約條件,如標的物(位置、層數、面積等)的確定、價金總額及各其期款支付的方法、稅費負擔(包括買賣雙方各應負擔什麼稅費)、貸款額度等,均應由賣方明確同意。
 (二)定金交付時,為避免發生糾紛(如有仲介公司收取,可能與斡旋金混淆不清),應以賣方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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