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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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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契約審閱權」?如何利用「契約審閱權」? |
契約審閱權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費者保護法實行細則第十一條),又依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間。
不動產買賣涉及法令繁多,處於資訊弱勢的消費者如何利用契約審越權保障權益?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給付定金前,要求建商提供買賣契約內容,詳細研獨並對照內政部頒布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或成屋)或消基會擬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如契約有違反公平互惠原則或顯不利於消費者的情形,消費者宜都請教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律師等專業人士,甚至請專業人士擬訂合理的契約條款,據與建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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