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購屋常識 |
|
住戶可否任意變更室內隔間? |
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內政部解釋函,建築物及其主要結構非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拆除或變更;擅自拆除、違反規定者,得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依前述規定,對於主要結構的室內間隔間(承重牆),住戶非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任意拆除或變更。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結構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逕向審查機構申請查核圖說,並向園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
就是,非主要結構的室內隔間,於進行室內裝修變更室內隔間時,在不影響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等情形下,得逕行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但於領有使用執照後的變更室內隔間,如與原使用執照的圖說不符時,仍須辦理變更執照的手續,以符合法令的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份或行使權利時,不得妨害其它住戶的安寧、安全及衛生;違反規定(任意拆除室內隔間,妨害其他住戶安全)者,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
|
|
| |
|
|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