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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住戶可否任意變更室內隔間?
 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內政部解釋函,建築物及其主要結構非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拆除或變更;擅自拆除、違反規定者,得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依前述規定,對於主要結構的室內間隔間(承重牆),住戶非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任意拆除或變更。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結構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逕向審查機構申請查核圖說,並向園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
 就是,非主要結構的室內隔間,於進行室內裝修變更室內隔間時,在不影響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等情形下,得逕行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但於領有使用執照後的變更室內隔間,如與原使用執照的圖說不符時,仍須辦理變更執照的手續,以符合法令的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份或行使權利時,不得妨害其它住戶的安寧、安全及衛生;違反規定(任意拆除室內隔間,妨害其他住戶安全)者,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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