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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消費者如透過仲介公司仲介購屋,在簽約前可向仲介公司要求哪些資訊?
現代人生活在競爭激烈的工商業社會中,無法事必躬親,所以房屋買賣大多透過仲介公司來處理,但委託仲介公司(簽立要約書或委任契約)前,消費者可以要求提供下列的資訊:
(一)首先應透過買方經紀人所提供的每月最新的物件成交行情資訊,作購屋的參考,以了解購買物件的相關行情。
(二)在參觀房子後,若有意願購買時,可透過買方經紀人提供有關該房子的產權資料。
(三)要求仲介公司詳細解釋出價規則,並應提示要約書,以供購屋者使用,除購屋者主張交付斡旋金外,在契約未成立前,不得要求支付任何款項。
(四)了解仲介公司是否有提供保證制度,並明確說明保障買方的實質權益內容。
(五)在賣方同意出售前,買方是否有撤回出價的權利。
(六)不動產買賣契約得簽訂應注意的事項。
(七)仲介公司應對於服務費用的收取方式加以說明。
(八)仲介公司對於買方客戶在賣方同意出售後,若有反悔不買的情形時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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