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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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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買賣或租賃房屋,應如何支付佣金? |
仲介公司於仲介成交後向買方、賣方收取的報酬,俗稱佣金。由於經紀人良莠不齊,時有賺取差價、獅子大開口索取巨額佣金等行為,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條例第十九條明訂:「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期已收取的價差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的報酬收費標準前後有不同的收費方式,茲述明如下:
(一)政府未訂定報酬標準以前:
中央主管積管未訂頒不動產仲介業收費標準前,仲介公司的佣金收取方式約可分為下列三種:
1. 比例制:案固定比例收取服務費、不賺差價,此為目前普遍採用的收費方式,其一般收費標準,大台北地區多案實際成交價向賣方收取4%,向買方收取1%得服務費用。
2. 歸入制:委託人與仲介業者訂有「委託價格」,仲介業者如於超過「委託價格」以上的金額完成交易者,該超出部分悉歸仲介業者。
3. 混合制:如當事人約定成交價為若干元時,仲介報酬採固定金額,如超過若干元時,改採比例制。
(二)政府訂定報酬標準以後:
1.買賣房屋的佣金:
內政部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報酬標準,並於民國8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由於考量成相差距及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內政部並未訂定「固定」收費比率,而採取收費最高上限為實際成交價金的6%(注意,只是上限規定,並分一律可收6%,仲介業者必須與消費者依個案分別議定之)。建議消費者於簽定要約書或斡旋書前,應詳細了解仲介服務費多寡,並要求以書面記明,以免吃虧上當。
2.租賃房屋的佣金:
消費者透過中介公司租賃房屋時,不得向雙方或一方收取合計超過一個半月的租金。消費者於前定要約束或斡旋書前,仍應詳細了解仲介服務費多寡,並要求以書面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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