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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成屋買賣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為何?
內政部訂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對於房屋(成屋)買賣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詳請參考附錄),茲簡述如下:
(一)建築改良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二)建築改良物標示及權利範圍:
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簿謄本所載為主,應記載: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建築完成日期(謄本上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及資料等相關文件)、權利範圍。未辦理登記者應記載:以房屋稅籍證明所記載的房屋坐落(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的權利人和現有的使用者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改良物用途:
可從建築改良物使用執照的樓層面積與用途欄得知(亦可由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的用途攔查知)。
(四)權利種類:
所有權或其他權利。
(五)所有權人及其住址。
(六)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如為公寓大廈時,應記載住戶規約的內容、是否有依慣例使用的現況(有無分館協議或其協議內容)、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有無出租或佔用等情形。
(七)建築改良物權利登記狀態:
主要應查有無他向權利登記情形(如設定抵押權及典權,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並向購屋人詳細解說),及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的登記,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並向購屋人詳細解說)。
(八)建築改良物瑕疵情形:
包括海砂、輻射的檢測、是否有滲漏水、損鄰、為建或禁建、災害致建築物損害等情形。
(九)重要交易條件:
如交易種類、價金、付款方式、稅費負擔、附贈設備、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的處理方式等。
(十)停車位記載情形:
如有否辦理單獨權狀、使用約定、平面式或機械式、車位編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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