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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什麼是「要約書」?簽訂「要約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要約書」是表示購買意願的書面。由於斡旋金乃業者自創的制度,法令原無相關規定以資規範,造成消費爭議不斷,為避免斡旋金所產生的流弊,主管機關乃積極宣導鼓勵仲介業者取消收受斡旋金,於86年2月頒定「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時,另以附件方式擬定要約書範本,以期取代斡旋金制度。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則認為斡旋金與要約書可並行,但業者在收取斡旋金之前,應告知消費者得選擇使用要約書。
公平會在民國86年5月26日發布導正方案,自86年9月1日起,房屋仲介業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採用內政部所擬定的「要約書」,並向消費者說明要約書不必支付任何金錢,且在賣方承諾前或仲介業者送達前,買方得撤回要約。如果業者要求支付「斡旋金」,則應以書前明定交付斡旋金的目的。
於此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
(一)仲介公司有義務先提示「要約書」,仲介公司如未提示要約書並充分說明其內容,而直接要求支付斡旋金時,及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決議,消費者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二)消費者於簽定要約書或支付斡旋金錢,應審慎思考購屋的各項條件,因為「要約書」一經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即發生契約成立的效力,斡旋金經雙方收受即轉為定金,倘買方輕率決定又後悔不買,將面臨斡旋金被沒收,甚至要負擔違約責任。
「要約書」雖非「賣身契」,但對消費者權益仍然影響甚鉅,所以簽定要約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買賣標的物:
注意買賣標的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公共設施)權利範圍、頂樓、法定空地、陽台有無違章、車位屬性、露台有無約定專用等情事。
(二)買賣價金、付款條件。
(三)要約書成立及生效:
要約書應註明經雙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由仲介業送達買方時生效,不宜以賣方口頭承諾的時間為契約生效時間。
(四)要約撤回權:
買方簽定要約書以後,在賣方位承諾或仲介業者未送達前,買方得以書面通知賣方或仲介業,主張撤回要約。
(五)違約罰責:
簽定要約書雖然不必支付斡旋金,但買方違約時,仍有罰則,依內政部訂頒的範本規定:「要約書經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後,買方不履行義務時,買方要支付買賣總款3%以下損害賠償金」,因之,買方簽定要約書時必須慎重其事,並了解相關罰則。
(六)服務報酬:
買方附贈要約書前應與仲介業議定服務報酬,並於要約書或其他地方書面註明,以避免爭議。
(七)附贈設備:
賣方附贈燈飾、冷氣、沙發、瓦斯爐等,應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註明。
(八)其他:
諸如漏水的處理、輻射檢策、海殺檢策、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房屋稅、代書費等擔負亦宜於要約書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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