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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什麼是「斡旋金」?
「斡旋金」式仲介公司自創的名詞,大致係指買方的出價及其他條件與賣方當有差距,仲介業者乃收取一定金額的斡旋金(多為買方出價的2%);收取斡旋金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代買方賣方議價;另一方面則向賣方表示買方有意購屋的誠意,並協商價格及其條件。
仲介業者收受斡旋金,一般有下列處理方式:
(一)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轉成定金。
(二)賣方如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返還買方。
(三)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重點意思表示一致後(契約成立),如可歸責「買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該筆斡旋金由賣方沒收(或仲介業者收取轉成佣金;或由賣方及仲介業者收取)。
(四)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重點意思表示一致後(契約成立),如可歸責「賣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賣方應將斡旋金加倍退還買方。
仲介業者對於斡旋金的名稱並不一致,或稱為斡旋保證金、要約保證金、協調金……等,由於「斡旋金」是仲介公司自創的名詞,不是法律用語,使消費者在舉證困難下遭受不測的損害而衍生糾紛,故內政部已研擬「要約書」範本,供消費者使用,無須支付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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