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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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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斡旋金」? |
「斡旋金」式仲介公司自創的名詞,大致係指買方的出價及其他條件與賣方當有差距,仲介業者乃收取一定金額的斡旋金(多為買方出價的2%);收取斡旋金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代買方賣方議價;另一方面則向賣方表示買方有意購屋的誠意,並協商價格及其條件。
仲介業者收受斡旋金,一般有下列處理方式:
(一)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轉成定金。
(二)賣方如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返還買方。
(三)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重點意思表示一致後(契約成立),如可歸責「買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該筆斡旋金由賣方沒收(或仲介業者收取轉成佣金;或由賣方及仲介業者收取)。
(四)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重點意思表示一致後(契約成立),如可歸責「賣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賣方應將斡旋金加倍退還買方。
仲介業者對於斡旋金的名稱並不一致,或稱為斡旋保證金、要約保證金、協調金……等,由於「斡旋金」是仲介公司自創的名詞,不是法律用語,使消費者在舉證困難下遭受不測的損害而衍生糾紛,故內政部已研擬「要約書」範本,供消費者使用,無須支付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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