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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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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動產說明書」? |
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消費者往往處於資訊弱勢,因為缺法充分的資訊行為作為判斷的基礎,造成誤判的情形發生;政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乃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人應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不動產說明書視為契約一部份等重要規定,就不動產說明書製作、解說、效力等說明如下:
(一)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之前,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而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二)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 以表示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經紀人員依據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解說: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作相對說明。
(四)不動產說明書於訂契約時,應由相對人簽章: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五)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的一部份:
不動產說明書經雙方當事人簽章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的一部份。不動產說明書在之仲介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文件,當交易契約成立時依法「視為契約的一部份」,故仲介公司不可以在契約簽訂完成時要求收回。
(六)不動產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已於民國89年5月19日訂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民國89年7月1日實施,消費者購屋前應先參考比對(請參考附錄資料)。
不過,此項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布的訂行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所依據的法律不同,除有契約成立後「視為契約的一部分」的效果外,假如仲介公司故意違反其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相關規定,可否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主張該一般條款無效,尚待司法實務或主管機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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