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國家建築金獎甄選 & 台灣誠信品牌認證活動官網!   我的IP位置 :3.145.47.193       [回首頁]    
※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什麼是「不動產說明書」?
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消費者往往處於資訊弱勢,因為缺法充分的資訊行為作為判斷的基礎,造成誤判的情形發生;政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乃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人應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不動產說明書視為契約一部份等重要規定,就不動產說明書製作、解說、效力等說明如下:
(一)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之前,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而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二)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 以表示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經紀人員依據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解說: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作相對說明。
(四)不動產說明書於訂契約時,應由相對人簽章: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五)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的一部份:
不動產說明書經雙方當事人簽章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的一部份。不動產說明書在之仲介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文件,當交易契約成立時依法「視為契約的一部份」,故仲介公司不可以在契約簽訂完成時要求收回。
(六)不動產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已於民國89年5月19日訂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民國89年7月1日實施,消費者購屋前應先參考比對(請參考附錄資料)。
不過,此項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布的訂行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所依據的法律不同,除有契約成立後「視為契約的一部分」的效果外,假如仲介公司故意違反其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相關規定,可否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主張該一般條款無效,尚待司法實務或主管機關釐清。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