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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什麼是「夾層屋」?
  在樓層高度較高的樓層當中,再設置局部的樓層,亦即原有一層樓,加上夾層後變成兩層,此即一般俗稱的夾層屋。

  因為現在對於都市土地利用已實施容積率管制,建設公司為偷容積率,常將樓層的高度提高些,待取得使用執照後,再二次施工,設置夾層,多出些使用面積,消費者常有貪小便宜的念頭,買這種號稱夾層屋的房子,即使貴一點也願意。

   此種二次施工的夾層屋有下列三項顧慮:
(一)違法:隨時有被建管處抽查發現而必須拆除。
(二)不安全:由於是第二次施工,結構非一次施工完成,在固定連接點上可能強度不夠,而造成安全上的顧慮。
(三)天花板高度不夠:這是最大的問題。如果原樓層是4.6米高,則做夾層後,夾層的高度至少要有2.1米以上活動空間;若是4.2米高的樓層,扣除兩層樓板厚度及小粱深度,樓層的高約只剩1.8~2.1米,只能說,勉強可以用做臥室或儲藏室。

   有很多建設公司常將3.6米高的房子大做夾層屋廣告,消費者不察,其實夾層屋的高度1.2~1.3米高,人都站不起來,必須躺著進去。最後只能當個儲藏室使用,而非原先所設想的空間,故消費者購置夾層屋時,一定要非常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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