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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重購退稅 有三要件
2019-11-13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民眾換購房屋時通常會同時出售原屋持份或基地,應留意該不動產必須是自用住宅用地、兩年內的重購期限,同時留意新舊地價差額等三要件,才有資格享受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優惠。

賦稅署官員指出,買賣房屋想適用土增稅的重購退稅規定,一定要留意三要件:首先一定要注意土地性質,必須是自用住宅用地,因此最基本的條件是合乎法定面積規定、沒有出租或營業、持有土地權狀,且地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完成戶籍登記,且全家人在全台只能有一處。

其次,就像房地合一稅及舊制房屋交易,地主必須在二年內完成移轉登記並重新購置自用住宅土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享有重購退稅優惠;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第三,新購買的土地地價必須高於「原出售地的地價」扣除「已納土增稅」之後的餘額,才能申請退還已納土增稅額當中,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部分。

官員表示,土增稅的重購退稅跟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很類似,但是課稅標的不同、適用要件也略有差異,所得稅主要是針對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土增稅是針對土地的增值狀況課稅,並不是小屋換大屋、大屋換小屋的問題,還需留意新舊地價差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也提醒,雖然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只要家人有戶籍登記即可,但新購土地與原出售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個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就無法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取得重購退稅優惠後,新買的土地在五年內都必須維持自用住宅,不能遷戶籍、不能變更用途、不能再移轉,即便是夫妻之間也不行,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只有因繼承或被徵收而移轉是例外。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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