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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存款繳稅 可多數決
2019-08-01

台北國稅局表示,存款遺產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可能會導致無法繳納遺產稅,直到移送強制執行後,又額外向繼承人們加徵滯納金與滯納利息,在這種情況中,可以依據財政部令釋,援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多數決做法,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繼承的存款遺產繳稅。

依據財政部2017年核釋放寬的規定,以繼承存款繳納時,有兩種方式可以共同提出申請,一種是繼承人過半數同意、申請者應繼分合計也過半數;另一種可不必取得過半數繼承人同意,但是要由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

官員表示,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的多數決規定,原本是基於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而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申請以實體物件來抵繳稅額,在期限內能抵繳的稅額也有比例限制。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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