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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抵遺產稅 有眉角
2018-11-14

報繳遺產稅眉角多!被繼承人生前已繳稅款、未繳稅款,都可能牽動最後所需課徵的遺產稅。例如生前兩年內贈與所課徵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扣抵應納遺產稅;而生前未繳納的地價稅、房屋稅,也可依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13)日表示,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應該被視為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近期國稅局實務上曾遇到一案例,張老先生去年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女兒張小姐,當時就已報繳贈與稅100萬元,張老先生隨後在今年9月初意外辭世,張小姐於是詢問國稅局,是否可將該筆贈與稅款在遺產總額中扣除,減輕負擔。
國稅局表示,由於張小姐是符合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因此去年受贈之房屋及土地,仍必須併入張老先生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不過,去年所報繳的贈與稅及土增稅,則可依遺贈稅法規定,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應注意扣抵額設有上限,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除了已經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增稅款可扣抵,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應納而未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全額扣除」,而是要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2018年8月20日死亡,其地價稅仍有12.5萬尚未繳納,由於地價稅課稅期間是2018年全年,而自課稅始日2018年1月1日至死亡日,合計共232天,因此以232天占全年天數365天之比例,乘以應納稅額12.5萬,可扣除的地價稅額為79,452元。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應納未納稅捐,依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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