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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重購退稅 列稽查重點
2018-09-12

換屋族注意了。善用重購退稅可省下土地增值稅,但是否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相關條件,已成為現階段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財政部表示,各地稅務局將在列管五年期間內,陸續針對此類案件展開稽核,最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將戶籍遷出,或是轉作營業使用,導致稽徵機關展開追稅行動。

財政部官員表示,土地增值稅屬於地方稅,由各地方稅務局因地制宜、選案查核。尤其是換舊屋、買新屋時,採用「重購退稅」優惠的民眾,案件將會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列管五年,主要的目的,是要確保新屋作為自用住宅使用。

官員說明,提供重購退稅的優惠,是對於非以炒地炒房為目的的換屋族,在符合出售與購買房地都屬自用住宅的前提之下,給予的優惠。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重購自用土地的負擔。

為避免優惠遭濫用,稅務機關將依據各縣市實際情況,展開稽核,如發現不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就會追回應納稅款。而這已是目前稅務實務上稽查的重點項目。

官員表示,適用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買入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或買賣。

以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為例,今年9月開始,全面清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特別鎖定已核准退還增值稅、列管五年的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如有移轉、贈與配偶、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都必須補繳原退還稅款。

據統計,台中稅務局轄區內106年度清查後,共追繳74筆退稅款,金額共550萬餘元,其中又以戶籍遷出該處導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者,比例最高,約占37%。其餘還包括在五年內將該地移轉的案件,也占三成以上;此外,還有近三成將土地出租、轉作營業用途,這些都是較常出現的未符規定的樣態,納稅義務人須特別留意。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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