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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給弱勢 享減稅優惠
2018-07-13

愛心房東節稅有撇步!政府為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東,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最高可達1萬元,愛心房東可注意相關減稅措施,並於申報時備妥相關文件及資料。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營運長張芷表示,為了保護社會弱勢族群居住需求,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住宅法於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提供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租金收入,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減免措施。

依據相關規定,房屋出租之租金所得,其計算方式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

房東除了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也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如果是個人委託包租代管,必要費用率則以60%計算。

愛心房東可自行將住宅出租,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是委託包租代管,出租社會住宅,包括出租給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皆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的免稅額度。

此外,張芷也指出,今年因應修法後《租賃住宅管理及發展條例》規定,為鼓勵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張芷提醒符合前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之相關費用單據等,供稽徵機關核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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