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國家建築金獎甄選 & 台灣誠信品牌認證活動官網!   我的IP位置 :3.145.173.112       [回首頁]    
※ ※ ※ 中華民國113年度 – 第25屆「國家建築金獎」甄選暨「台灣誠信品牌」認證活動,自即日起開始報名;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02)2951-7387 轉分機81 – 楊娟娟經理 ※ ※ ※
房貸利息扣除 戶籍須遷入
2018-05-22

中區國稅局提醒購屋民眾,購屋借款的利息如要列報所得稅扣除額,應記得於課稅年度,將戶籍遷入所購房屋。

中區國稅局表示,大部分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時,會向金融機構借款,以減輕自備款壓力,其利息於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可列報扣除額,但必須辦妥房屋登記、戶籍遷移,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單據正本,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中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提醒,五大條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項,就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必須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實務上經常「萬事俱備,只欠東風」,造成無法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有民眾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有列舉購屋借款利息10萬餘元,但卻在106年度才將戶籍遷入所購置的房屋,這種情況下,其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就會遭到否准,並須補徵稅額。這位民眾雖不服提起復查,並出具居住地址之電費、瓦斯費等收據,證明居住之事實,但稅徵機關認為,這些單據僅能證明該屋有人居住,無法證明是納稅義務人自住使用,於是申請遭到駁回,提醒購屋民眾留意。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