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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賣房去年移轉 免奢侈稅
2017-02-15

  去年起房地合一制上路,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同步停徵,國稅局提醒,若是銷售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簽約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且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不動產,就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自奢侈稅2011年實施後,民眾短期出售持有不動產情形明顯減少,顯示奢侈稅確實達到抑制短期交易目的;但後期課徵偏少,因此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又為避免重複課稅,不動產部分的特銷稅也同時停止課徵。

  但由於課稅時點不同,民眾若於2015年賣房訂定銷售契約、在2016年才完成移轉登記,將面臨不只被課奢侈稅,連所得稅也要被課徵。

  官員舉例,若是2014年8月1日取得的不動產,2015年12月30日簽約出售,等於持有未滿兩年,且在2016年1月20日過戶,就同時符合奢侈稅以及房地合一的課稅時點。因此去年12月,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的房屋、土地,其屬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只要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者,就無須課徵奢侈稅。

  官員提醒,房地合一稅制去年登場,主要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2016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不動產,售價扣除成本、費用後認定所得,持有未滿一年課45%、未滿二年課35%、持有二~十年課20%、持有超過十年課15%;此外,若自住滿六年,出售超過免稅額400萬者課10%。

  而若是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以及與營利事業合建於二年內出售者課20%。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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